2024-09-25 10:26:31 | 留学建涯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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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商科,即MBA时,需要以下条件:
GMAT成绩。据悉,对于GMAT成绩,部分海外商学院并不作硬性要求,但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较好的GMAT成绩,将大大增强申请人的竞争力。而绝大多数的商学院都要求提供GMAT成绩,尤其是美国的商学院。并且,越是知名的商学院要求成绩越高,一般要求在700分以上。
托福成绩。托福考试的目的和GMAT不同,托福针对的是英语非母语的学生,测试的是申请者的英语水平,来确定学生在一个全英语的环境里可以自在的用英语和教授及同学交流无误。
GPA。美国研究生院衡量申请者本科阶段学习成就表现的主要标准之一,出色的GPA 成绩是申请者综合学术素质的反映。比较好的商学院一般对申请者的GPA有最低要求,本科阶段的GPA应在3.0以上;如申请前十名的商学院,GPA最好在3.5以上。
工作经历。申请MBA与申请一般研究生院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美国商学院往往要求MBA申请者至少具有两年以上的全职工作经历。哈佛商学院(HBS)近年来录取的 MBA 新生平均都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而且一般在企业中已经被提升至较为重要的管理岗位,具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
推荐信。美国商学院一般要求MBA申请者提供2-3封推荐信,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申请材料。除了所有你自己填写的表格和作文之外,校方需要知道你身边的领导或和你一起工作的人对你的评价如何。与申请研究生院不同,MBA的推荐信应尽量寻找与申请者有工作关系的专业人士来撰写,而大学期间的教授不一定适合作推荐人。
申请作文(Essay)。Essay是申请者根据学校要求而写的文章,也是MBA申请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创作性书面文件,同时也是写作难度最高的文件。
每年8月底到9月初,美国商学院都会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明年秋季入学的 MBA 新生申请材料,其中就包含了最新的 Essay 题目。综合起来,美国商学院最希望通过Essay 看到申请者的各项特质,包括领导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道德品质等。
此外,国内许多学校与美国大学有合作办学的项目,称为“1+1”,这种MBA申请门槛比直接海外攻读要低。
相对于海外商学院的申请要求,MBA这种1+1合作项目,对GMAT、托福、GPA等一些硬性条件,要求有所降低。以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合作培养MBA项目为例,无需两年以上工作经,这对应届生而言绝对是利好消息。从各项硬性指标来看,门槛都有所降低。
GPA成绩。完成中国高等教育本科学习,获得学士学位,GPA达到2.7或以上;
TOEFL。笔考不低于550(机考不低于213,网考不低于79);或IELTS6.5分;对IELTS只达到6.0的,则UB将提供在美的2-4个月语言训练课程(学费由学生自理)。
GMAT。最低要求为:200 x GPA+GMAT>1100。(1)本科GPA积分达到3.3或以上并具有商科背景的学生可以免GMAT要求;或(2)在上财学习的七门核心课程GPA积分最低达到3.0的学生可以免GMAT的要求(但7门核心课程中的任何一门成绩均不得低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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