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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新疆公务员吗

2024-11-20 08:14:48 | 留学建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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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新疆公务员吗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新疆公务员吗


可以,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第一日)。其中:
(1)报考地(州、市)及以上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
(2)报考县(市、区)及以下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新疆公务员吗

新疆户口怎么办?我是河南的想把户口迁过来,怎么办,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一、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母亲户口在市、县(市)外,需提供母亲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8.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中国护照》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二)注销户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境、出国批准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本人写出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后,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
出境出国人员的《护照》或《护照》复印件或《委托书》、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内部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或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三)市、县(市)外迁入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 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亲属关系及情况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5.境外、国外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侨务办公室定居批复文件、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签发回国定居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原户口在本市、县(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等人员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或有效入境证明、《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原户籍在本辖区的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0.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1.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就业单位,跨县(市)迁移,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2.由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干部、工人调动、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县(市)不需提供《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下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4.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住房证明、《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5.引资引智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6.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7.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需要迁移户口的,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8.学生转学,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9. 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0.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内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字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迁移,需交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并办理身份证换证手续。
(四)市内、县(市)内移入
1.住房搬迁,凭《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
3.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
4.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子女或兄弟姐妹结婚后虽住在一起,但已分开生活的,可以分户;独身居民可自立一户。办理立户凭《户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五)市、县(市)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市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集体《户口簿》。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5.普通大中专毕业分配(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父母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年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的籍贯更改(提供祖父籍贯证明,更改台湾省籍贯需提供对台办证明,按统发〔2001〕32号文件规定)、《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申请出生地改为国外的归侨,需提供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学龄前儿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学校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别。凭本人申请报告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8.16周岁以上改名或增加别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9.更改姓氏,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签字盖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人事部门查阅一贯档案证明、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学籍卡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1.出生年月日属电脑录入差错的,凭:原始户口底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签注属电脑录入差错,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自然变更,需提供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应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3.自费、劳务人员回国护照丢失,凭登报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或入境口岸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6.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市、县(市)外迁入,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情况特殊的,需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但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况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
6.父母投靠子女,凭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
7.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8.子女投靠父母,凭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或生父母死亡证明,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9.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0.凡在我市、县(市)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年上交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在市、县(市)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办理户口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11.工作调动,凭《调令》复印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
12.引进人才,凭《调令》、《职称证》、《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13.拆迁户口冻结,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榕籍知青有效证明、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5.易地干部离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休证》、住房证明。
16.录取公务员,凭《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17.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或组织部门《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九)由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凡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含高职、技校),凭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执照、社保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随军家属,凭《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结婚证书》、《任命书》、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国际船员,凭主管单位证明、《海员证》、《结婚证书》、投靠人《户口簿》。
4.市、县(市)外普遍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报到证》、改派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
5.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学生,凭学校介绍信、高招办花名册。
6. 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凭省、市教委批复文件、《户口迁移证》。
7.驻榕办,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驻榕单位申请常住户口人员审批表。
8.成批成建制,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9.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10.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又落实就业单位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11.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1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中国护照》、住房证明。
13、出国定居未满1年要求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2.1992年4月1日之后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户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儿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由市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5.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国、服刑、死亡,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十一)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社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县(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户政科科长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个工作日→分局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经办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
1.初到龄申领,本人凭户口簿、本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对申领人出具的证明,应按年月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2.丢证重新申领和到期换领证件的,本人凭户口簿、本人相片,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启用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后,已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换领和自领证十年后群众要求换照片的除外)。未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由本人提�/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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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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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留学建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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