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14:06:42 | 留学建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规定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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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首都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秀年轻干部人才,现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北京市2024年度定向选调和优秀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优培计划)招聘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
具体公告如下:
一、 选调和招聘对象
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招聘对象包括:
(一) 北京大学等43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交通大学等25所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北京大学等43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25所高校
(二) 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北京交通大学:系统科学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史、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矿业工程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林学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首都师范大学:数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戏剧与影视学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用经济学外交学院:政治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北京体育大学:体育学中央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中国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学、设计学中央戏剧学院:戏剧与影视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华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业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三) 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取得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院校(以2023年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学位、最高学历学制1年及以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普林斯顿大学、牛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加州理工学院、芝加哥大学、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宾夕法尼亚大学、巴黎萨克雷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华盛顿大学、加州大学-圣地亚哥、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加州大学-旧金山、帝国理工学院、多伦多大学、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密歇根大学-安娜堡、东京大学、纽约大学、西北大学(埃文斯顿)、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哥本哈根大学、杜克大学、墨尔本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卡罗林斯卡学院、爱丁堡大学、京都大学、洛克菲勒大学、巴黎文理研究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双城、索邦大学、德克萨斯大学西南医学中心、日内瓦大学、马里兰大学-大学城、昆士兰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乌得勒支大学、洛桑联邦理工学院、海德堡大学、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南加州大学、伦敦国王学院、慕尼黑工业大学、慕尼黑大学、苏黎世大学、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加州大学-欧文、范德堡大学、波恩大学、魏茨曼科学研究学院、巴黎西岱大学、麦吉尔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奥斯陆大学、悉尼大学、格罗宁根大学、莫纳什大学、奥胡斯大学、以色列理工学院、德克萨斯大学安德森肿瘤中心、巴塞尔大学、乌普萨拉大学、匹兹堡大学、根特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鲁汶大学(佛兰德语)、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伊拉兹马斯大学、香港大学、布里斯托尔大学、阿尔伯塔大学、南洋理工大学、首尔国立大学、普渡大学-西拉法叶、布朗大学、麦克马斯特大学、斯德哥尔摩大学.
38 所 美国 大学
8 所 英国 大学:G5(除LSE)+王曼爱布
6 所 澳洲 大学:墨大、新南、悉尼、莫纳什、澳国立、昆士兰
2 所 新加坡 大学:新国立,南洋理工
1 所 中国香港 大学:香港大学
(四) 优培计划招聘对象还包括:北京工业大学等20所北京市属高校高精尖学科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北京工业大学:机械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北方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北京工商大学:应用经济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北京服装学院:设计学北京印刷学院:设计学、新闻传播学北京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建筑学、测绘科学与技术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北京农学院:园艺学首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艺术类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首都体育学院:体育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外国语言文学北京物资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中国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中国戏曲学院:戏剧与影视学北京电影学院:电影学、艺术学理论北京舞蹈学院:音乐与舞蹈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工商管理 定向选调职位为市级、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职位,计划选调460名;优培计划招聘职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职位,计划招聘500名。 ****
二、 选调和招聘条件
1、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留学建涯
2、学习成绩优良,最高学历期间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能如期毕业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202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3、国(境)外高校非北京常住户口留学人员应符合《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4、截至2023年9月,年满18周岁,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下述条件之一(京外高校的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须具备下述第2项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在选调和招聘高校就读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校级一等及以上学生奖学金; 3.具有参军入伍经历。 报考定向选调的人员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独立学院毕业生,毕业后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在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招聘范围内。 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或聘用情形的,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选调和招聘程序
选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开展,优培计划招聘工作结合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参照执行,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优培计划职位分为Ⅰ、Ⅱ两类,其中Ⅰ类为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报考此类职位的考生须参加定向选调笔试;Ⅱ类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职位,仅报考此类职位的考生不参加定向选调笔试,其他环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可查询各单位网站发布的招聘公告。留学回国人员组织推荐、资格复审、考察、签约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主要有以下环节:
(一) 报名推荐
发布公告。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发布公告、简章。如需咨询报名条件等事宜,可与选调或招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可通过简章查询。 2.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于2023年9月20日9:00至2023年9月27日18:00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或北京人社APP人事人才栏目进行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同时报考1个定向选调职位、1个优培计划Ⅰ类职位、1个优培计划Ⅱ类职位,也可报考其中的1个或2个职位,其中北京市属高校高精尖学科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仅限报考优培计划职位。报考优培计划Ⅱ类职位的,报考前要认真阅读单位网站(见招聘简章备注栏)发布的招聘公告。
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考生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9月20日9:00至2023年9月27日18:00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审查的,考生可联系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招聘单位,申请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9月27日18:00至2023年9月28日18:00期间,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聘用资格。
组织推荐。考生填写《北京市选调生推荐表》或《北京市优秀管理人才培养计划人员推荐表》上交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推荐。各高校党委组织部会同院系党组织在笔试前按照报考人员条件,负责对本校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报名信息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名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将报考人员信息发送相关高校审核并确认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的推荐表由考生在资格复审环节提交至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招聘单位。
打印准考证。报考定向选调职位或优培计划Ⅰ类职位的考生审核通过后,可于2023年10月17日9:00至2023年10月22日9:30期间从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面试
笔试。报考定向选调职位或优培计划Ⅰ类职位的考生参加统一笔试。笔试计划于2023年10月22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1:30在北京、上海、武汉、西安进行,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2023年11月1日后,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打印笔试成绩通知书,作为参加各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Ⅰ类职位招聘单位面试及调剂的凭证。
资格复审。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Ⅰ类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招聘简章中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选名单。拟进入面试人选须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包括审查考生户籍、身份、学历、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选调或招聘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确定首批面试人选名单。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Ⅰ类招聘单位根据考生资格复审情况确定首批进入面试人选,该名单将于2023年11月4日在报名系统公布。
调剂。资格复审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面试比例的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Ⅰ类职位,将进行调剂。调剂职位将于2023年11月4日在报名系统公布,考生可于2023年11月5日9:00至2023年11月6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参加统一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未进入首批参加面试人选名单的考生可参加调剂。根据调剂报名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照职位空缺名额,通知进入调剂范围的考生进行调剂资格审查。审查结束后在报名系统公布调剂人员名单。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定向选调面试公告将在报名系统发布,部分选调单位将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定向选调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优培计划Ⅰ类职位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工作在定向选调面试工作结束后开展,由各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要求自行组织,相关公告将在招聘单位网站发布。
确定综合成绩。报考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Ⅰ类招聘职位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成绩占3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5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三)体检考察
体检。定向选调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北京市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优培计划招聘体检工作由各招聘单位根据聘用要求自行组织。
考察。考察组深入考察对象所在高校、档案存管机构了解情况,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公示和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选调或聘用人选,名单在报名系统或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定向选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优培计划招聘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办理录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各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招聘单位与拟选调或聘用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拟录用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分别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或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并协助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录用工作结束后,将适时开展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Ⅰ类招聘补录工作,公告另行发布。 报考本次定向选调或优培计划招聘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北京市2024年度公务员考录。考生一经确定为定向选调生或优培计划人员,其参加的北京市2024年度公务员考录程序自动终止。 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报考政策、考务安排等详见《北京市2024年度定向选调和优培计划招聘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报考指南》。
以上就是留学建涯为大家带来的海外留学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的录用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文章关注留学建涯:www.jianyahuisuo.com考公之后能请假留学考公之后能请假留学。在职公务员可以申请出国读研。首先公务员和出国读研并不冲突,考生可以两条腿走路,一条考公务员,一条准备出国。新《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对公务员在职培训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从实践中来看,公务员在职读本科、研究生,和脱产读全日制学历教育,都是会得到大力支持的。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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