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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江苏省公务员的问题
如果你户口不在江苏,你档案不要转走,一直留在学校,2010年可以以应届生参加江苏省考
江苏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2009-02-13 10:40:06 浏览次数:351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复审情况确定。
八、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招录研究生的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三、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四、关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能测试的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现场播放两段录音资料,考生用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测试采用计算机键盘输入、亚伟机输入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键盘输入方式提供: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版、智能ABC输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输入法、基础五笔输入法5.0版、万能五笔输入法6.5版、微软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极品五笔6.6版、智能陈桥5.4版。亚伟机输入方式提供亚伟速录机,使用亚伟速录机专用软件进行汉字输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输入法进行考试。
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以汉字输入速度及准确率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测试语音播放速度为120字/分钟。
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十五、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2009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十六、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 (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八、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十九、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二十、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2009年2月16日
2013年江苏泰州市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为适应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0号)精神,我市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同时招考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将招考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人数 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按悉埋照从紧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今年全市招考计划总数为389人,其中市级机关(含参公管理)62人;市(区)机关(含参公管理)184人;乡镇(街道)机关143人。根据分级分类考试的原则,报考职位和考试分为A、B、C三类。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见《泰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职位计划表》。另外,省垂直管理部门驻泰单位招录43人,简章一并公布,职位计划见《2013年省垂直管理部门驻泰单位招考职位计划表》。 二、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2月2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泰州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的相关要求; 6、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员还须具备《泰州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本科及野陆兄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下同)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下同)限制。其他具有泰州市户籍或为泰州市生源的各类人员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2、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含已辞职的、取消录用的);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颂袭职位。 6、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 三、报考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布招考事项、报名与资格初审、公共科目笔试、资格复审与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等8个步骤实施。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公布招考事项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事前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分别通过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泰州人事考试网、泰州人才网等向社会公布本简章。招考职位计划、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体检(体能测评)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工作政策解答、网络报名办法、考务技术问答、网上银行缴费指南、招考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均先后在指定网站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考试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报名方式详见泰州市公安机关招警简章。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3年2月22日09:00-2月28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3年2月22日09:00-3月1日16:00。 缴费时间: 2013年2月22日09:00-3月2日16:00。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方为有效。考生须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名网址:泰州人事考试网
www.tzrsks.com
2、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报考资格初审工作、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需求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解释,由招考单位市级主管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考单位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审核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需条件,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审核机关应下载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面试前资格复审使用。 3、报名注意事项 (1)2013年公务员招考的所有信息(包括报名流程、技术要求、电子照片处理要求、网上银行缴费办法等)均在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报考人员如有疑问,还可向招考单位及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咨询。 (2)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报考人员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职位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或录用等资格。 (4)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资格初审前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5)考生报考时,须符合职位计划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职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为“专业类”的,相关专业范围的确定,请参阅《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考生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向招考单位提出,招考单位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对同意添加的,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提出添加专业目录的申请。经批准后,市组织人社部门及时在相关网站上“专业添加目录”中发布,考生可按正常程序报名,招考单位将审核通过。专业目录添加截止时间为2月27日16:00。职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的不予专业添加。 (6)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被取消职位的报名人员,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3月4日9:00-16:00。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在网上缴费,于2013年3月25日-26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笔试所在地考试部门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8)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4、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网上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妥善保存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需要用到)。 时间:2013年3月19日-23日。 网址:泰州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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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23-86891051、86896181)联系。 (三)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公务员局网、江苏人事考试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泰州人事考试网站上查阅。 2、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2013年3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00- 9∶30 《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公务员局网、江苏人事考试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泰州人事考试网等网站上公布。 3、报考公安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泰州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职位招考计划数1∶5的比例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人员,因体能测评、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四)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市组织人社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职位,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人选,由组织人社部门在发放面试通知书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考职位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1)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及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相关材料;(2)其他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等;(3)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4)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5)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6)考生所提供证件、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7)面试费100元。对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有效证件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3、面试组织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每个面试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确定考官分组及考生面试顺序。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专业科目考试 需要加试专业科目的,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总成绩计算方法 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五)体检 根据考试合成总成绩,按职位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的,按笔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体检标准按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参加体检的社会在职人员、已签订合同的应届毕业生,须在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条件要求职位的考生,还须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不能提供的,取消其体检资格,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六)考察(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职位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报考公安、法院、检察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 各招考单位严格按照招考相关政策和本《简章》的有关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八)录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各招考单位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或《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体检表、政审考核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位所需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拟录用为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审批前需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政治部审核同意),办理有关录用手续。被录用人员凭学历证书原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被录用人员逾期不报到(时间以《录用通知书》上注明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被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考生在录用前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考生按招录程序被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应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考生的考试或录用资格。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简章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886261(泰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0523—86606567(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处)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23—86891051、86896181(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 0523—86886326(泰州市纪委) 网 址: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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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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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局网
www.jsgwyj.gov.cn
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www.jsrsks.com.cn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jstzhrss.gov.cn
泰州人事考试网
www.tzrsks.com
泰州人才网
www.tzjob.com
附件: 1、《泰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职位计划表》 2、《2013年省垂直管理部门驻泰单位招考职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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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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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考察对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应列为考察合格,并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第五条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
(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市级机关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按照考察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考察对象
第七条 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
第八条 考察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三)能力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在学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五)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与公务员职业相适应的性格特征、身体与心理素质、人际关系与团队合作等情况。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第五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察程序:
(一)考察准备。确定考察对象,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培训考察组成员,熟悉考察内容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掌握考察方法,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纪律。
(二)考察公告。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报考单位及职位情况、考察时间、地点及参与对象等内容。
(三)个人总结。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四)考察实施。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按照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五)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模范遵纪守法、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六)确定考察结果。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考察结论。
第十三条 考察应综合运用下列基本方法,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如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未就业人员等)而各有侧重:
(一)个别谈话。要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全面、客观、公正地掌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
(二)座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考察对象报考单位及职位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查阅档案。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确保考察对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奖惩、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录用程序。
(四)出具证明材料。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五)与考察对象面谈。可以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作进一步了解,包括报考动机、兴趣爱好,以及家庭主要成员、近亲属及社会主要关系基本情况等内容。
(六)延伸考察。根据需要,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十四条 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
(一)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情况。
(二)对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重点核查考察对象重要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个人经历、历史状况等是否清楚。
(三)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四)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在考察期限内确定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招录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考察纪律
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考察工作要求、纪律规定的,以及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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