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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要出国留学,档案户口放哪好
根据在爱预科的咨询得知,
1、户口档案留校(国内)
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这项服务。有的学校可以免费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要上交的材料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
两年以后如果没有接收单位,档案户口打回原籍,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优点:由于学校的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与落实就业单位有关的服务,老师尽心尽力,而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学生自由度较大,安全性高,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公务员考试等。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另外,档案留校期间不计算工龄。留学期间的档案空白(学校没有资格填写留学期间的经历)。
2、人才市场(国内)
优点:在当地就业手续简便。
缺点:失去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留学期间档案空白。不算工龄。
这里有人说是有工龄的,可以咨询一下本地的人才市场;这种方式最大的弊病就是失去了应届生的身份,找工作的时候会按照社会人员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一些国家补贴、福利方面的不同。
3、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简称留服)
服务对象:下列人员不受地域和户口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2)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4)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5)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6)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7)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优点: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留学服务专业机构,是国家唯一提供全方位留学服务的单位。
(2)留学存档作为留学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与“中心”的其他服务形成了完善的一条龙服务的配套机制,留学存档人员不必到处奔波即可“一站式”办理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工作等手续,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①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②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③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落户手续;
④办理出国留学或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⑤为留学存档人员开具各种人事证明;
⑥负责出国留学存档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⑦负责记录在国外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经历,填补在境外学习阶段人事档案材料的空白,完善存档人员的档案。
(3)时间灵活:申请存档者如果已经出境,仍可把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并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
如果档案原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也可以转往留学人员档案室(因为放在留服是要uncon的offer才行,如果现在还没拿到uncon可以等拿到以后委托国内的家人或者朋友帮忙办理)。
缺点:
存档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期间,暂不计算工龄,待学成回国(或回内地)后,应首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并找到接收单位,办理完工作派遣手续后,“中心”档案室或其他档案接收单位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定级并计算工龄。
综上所述,留学人员档案室不仅解决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能解决的尚未就业的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在校生、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还可为他们办理学成回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就业和落户手续。
否则,他们只能作为无业人员将其人事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城镇街道办事处或原籍,学成回国后,只能按无业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就业手续。
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把档案放在留学生服务中心,这样应该是最一劳永逸的方式了,回来以后办各种证明都要方便的多。
千万不要就扔在街道办事处,那样回国后也必须按无业人员的就业办法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影响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择业和派遣。
出国留学,个人档案怎样存放才好
1.户口档案留校 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这项服务,我们学校是没有的(下午才去问过。。)。有的学校可以
免费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吧),要上交的材料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两年以后如果没有接收单位
,档案户口打回原籍,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优点:由于学校的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与
落实就业单位有关的服务,老师尽心尽力,而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学生自由度较大,安全性高,可以
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公务员考试等。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
具。另外, 档案留校期间不计算工龄。留学期间的档案空白(学校没有资格填写留学期间的经历)。
2.人才市场 i8 ^8 e5 ]8 C6 M# p
优点:在当地就业手续简便。
缺点:失去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留学期间档案空白。不算工龄。(这里有人说是有工龄的,我是没有查
到相关的规定,可以咨询一下本地的人才市场;这种方式最大的弊病就是失去了应届生的身份,找工作
的时候会按照社会人员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一些国家补贴、福利方面的不同)
3.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简称留服)
服务对象:下列人员不受地域和户口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2)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4)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5)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6)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7)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留学建涯(https://www.jianyahuisuo.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的相关内容。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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